(2017)鄂0525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杜志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国土资源局,杜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25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5736807544Y。法定代表人雷官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杜志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远土资执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8.11㎡土地退还,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8.11㎡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本院执行。经审查: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在远安县嫘祖镇荷叶村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该村三组未经批准建房,为此,认为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占地,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远安县嫘祖镇荷叶村三组未经批准占用98.11㎡基本农田建房。申请执行人根据查明事实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远土资执听告[201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远土资执告[20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和辩论意见,亦未申请听证。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远土资执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将非法占用的98.11㎡土地退还;2、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8.11㎡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1日以远土资执催[2017]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远土资执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作出的远土资执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远土资执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王登伟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