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瑞昌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瑞昌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张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瑞昌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梦华,理事长。被执行人:瑞昌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瑞昌市市府西路(鸿禧苑)1栋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847551-5。被执行人:张桥林,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住瑞昌市。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瑞昌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张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瑞昌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张桥林应支付申请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828737.51元,承担执行费50687元。本院已执行3331930.0元,尚有1547494.5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瑞昌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张桥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中执字第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