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091沈玉琴与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琴,金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沈玉琴,女,1960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金国飞,男,1959年1月28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玉琴与被执行人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3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