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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091沈玉琴与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琴,金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沈玉琴,女,1960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金国飞,男,1959年1月28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玉琴与被执行人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3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