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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义与李高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义,李高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214号原告:XX义,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李高奇,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XX义与被告李高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XX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义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