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登明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登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127号原告蒋登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冯四海、杨建新,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显贵,该局工伤认定科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登明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经协调,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了和解意见,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登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登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殷 会人民陪审员 李素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仁海书 记 员 熊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