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后洪、刘俊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洪,刘俊鸿,陶红莲,陶斯双,王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后洪,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生,湖北黄冈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刘俊鸿,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江西九江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陶红莲,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安徽宿松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被执行人陶斯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王雪珍,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俊鸿、陶红莲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后洪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俊鸿、陶红莲、陶斯双、王雪珍存款13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