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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邹峰、杨江涛、杨红、杨武与被告刘旺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峰,杨江涛,杨红,杨武,刘旺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443号原告邹峰,男。原告杨江涛,男。原告杨红,男。原告杨武,男。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旺初,男。委托代理人刘宏,男,系刘旺初的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峰、杨江涛、杨红、杨武与被告刘旺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峰、杨江涛、杨红、杨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峰、杨江涛、杨红、杨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峰、杨江涛、杨红、杨武撤回对被告刘旺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文无正文)审 判 长  何红志审 判 员  曾 蔚代理审判员  胡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