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16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区华斯日杂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区华斯日杂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11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都区华斯日杂超市,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江都区大桥高级中学出租房)。经营业主:卞粉兰。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华斯日杂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都区华斯日杂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