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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静、邓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正国,肖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777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被告:邓正国,男,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肖静,女,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正国、肖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柳 叶书 记 员  曾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