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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与张笑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张笑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卫东委。负责人:栾颖辉,该行经理。被执行人:张笑爽,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与张笑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81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