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润中、刘墨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润中,刘墨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润中(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禾沨竹日式料理店经营者),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留,男,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禾沨竹日式料理店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墨缘,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谭润中因与被上诉人刘墨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谭润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墨缘垫付的购货款6334元;二、谭润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墨缘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4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谭润中负担。判后,上诉人谭润中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刘墨缘拖欠工资及代垫款项。事实和理由如下:1.刘墨缘在一审中无法出示相关上班打卡表证明其为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禾沨竹日式料理店(以下简称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即使作为一名采购,凭单报销天经地义,但在刘墨缘提供的起诉文件中,无法找到关于其诉讼对应的总计6334元采购明细及单据,仅凭一张无任何公章或相应财务章证明的采购垫资文件是没有说服力的,更无法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刘墨缘单方面的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来判决。2.假设刘墨缘的采购身份没有问题。在“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中,很清晰的注明了刘墨缘当月的实发工资为4200元,报销垫资购货款6334元,且发放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这份表应为当日发放工资结算表,刘墨缘应已拿到1月份的工资及其代垫购货款,其所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3.刘墨缘本人的诚信问题,在2017年5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中,关于禾沨竹停业事宜(2017年3月2日),刘墨缘当庭答复没有见过,但在2017年5月22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的微信截图证明文件中,刘墨缘清晰的表述他收到了。证明刘墨缘的诚信存在问题,其起诉理由和动机也应不单纯。被上诉人刘墨缘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其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一审没有提供采购清单,对其主张的购货款不予确认。被上诉人二审提供2017年1月7日以及1月9日至14日的送货单,并称因为店长张小异已经确认了购货款,所以在一审诉讼时没有提交送货单。该送货单中收货单位及经手人栏有“吕仕森”的签名,被上诉人称吕仕森是厨房的领班。上诉人的代理人表示需庭后回去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庭后五天内书面答复法庭。但至今未提交书面意见。二审上诉人对“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店长是张晓异还是“张小异”表示不清楚,该工资表所列员工有厨师长吕仕森、店长张小异、服务员黄慧芹、采购刘墨缘等12位员工,签收栏为空白。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为原禾沨竹料理店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6334元的购货款,即使被上诉人的身份没问题,但“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应为当日发放工资结算表,上诉人已拿到1月份的工资及其代垫购货款,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该工资表上注明被上诉人为采购,实发工资为4200元,该表并备注“采购刘墨缘垫支购货2017年1月6日-15日共计6334元”,而该工资表的签收栏为空白。上诉人并未否认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其认为表上所列款项已经发放,但并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发放的事实。二审中,针对上诉人对购货款的异议,被上诉人提供了送货单,而上诉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该送货单提出意见。因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谭润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小琳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晶郭文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