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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59号原告:朱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孙某,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