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59号原告:朱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孙某,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