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玉英与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行初59号原告梁玉英,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钟晚雄,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阜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洁凤,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英诉被告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梁玉英于2017年10月17日以情况已经清楚,信息已经收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英负担。审判长  李晖萍审判员  陈少培审判员  陈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春梅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