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45张继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4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中,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人张继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沈锋,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中及辩护人沈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4时左右,被告人张继中无证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重型半挂车,在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海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装载纸卷筒送往苏州金佰利纸业有限公司途中,由东往西行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石路车渡村地段,操作不当,致使车上超载的大批纸卷筒倒向北侧非机动车道,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行车压坏,被害人陆某因车祸致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将被害人杨某1、孙某1、徐某压伤,后被害人孙某1经送医院抢救后因车祸致颅脑损伤伴身体复合伤而死亡。事发后,张继中弃车逃逸。被告人张继中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继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继中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继中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重型半挂车(系照片),证人马某、黄某、孙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徐某的陈述,书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提委托书、销售出库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继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驾车肇事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继中不是肇事逃逸的意见,经查,事发后被告人张继中离开现场,且脱逃多年不归案,是逃逸,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以被告人张继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继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