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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叶更生与罗烈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更生,罗烈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274号原告叶更生,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劲松,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军燕,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烈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黄思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更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计26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