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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姜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2003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某,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胡某与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京0119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某给付胡某二〇一二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元,自二〇一七年五月起,每月给付胡某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于每月一日履行,给付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姜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被执行人姜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未执行。3.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姜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姜某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平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