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凤霞与被执行人张玉宝、杜连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凤霞,张玉宝,杜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孟凤霞,女,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3段8组45号.身份证号210719196805130449。被执行人张玉宝,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鹜城区长山乡石门村,身份证号210719196302024847被执行人杜连美,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鹜城区长山乡石门村。身份证号2113211977110619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凤霞与被执行人张玉宝、杜连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赵洪林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