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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悦与被告祁永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悦,祁永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3044号原告:赵悦,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祁永泰,住雨花台区。原告赵悦诉被告祁永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永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押金1900元;退还预付的三个月租金5700元;偿付违约金19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房屋转租给原告,2017年6月3日,房主通知原告缴纳房租时,原告才知道房屋系转租。房主要求原告搬离房屋。故提起诉讼。被告祁永春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祁永泰未进行质证。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12日,原告赵悦、被告祁永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祁永泰将位于雨花台区xx室房屋出租给原告赵悦,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每月租金1900元,押一付六,下次租金提前十五天支付,押金1900元,如有一方违约则须向守约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悦支付押金及半年租金合计13300元,形成收条。2017年2月5日、26日、28日,原告赵悦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分三次共计支付被告祁永泰六个月租金11400元。同年6月12日,房主陶某将上述房屋另行出租给王坤,原告赵悦被迫搬出诉争房屋。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微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悦与被告祁永泰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祁永泰未依约履房屋租赁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祁永泰于2017年6月12日后不能履行租赁义务,原告赵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悦请求退还押金1900元、三个月租金57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永泰不能履行租赁义务,依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原告赵悦请求被告祁永泰偿付金19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永泰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悦与被告祁永泰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祁永泰退还原告赵悦押金1900元、租金5700元,合计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祁永泰偿付原告赵悦违约金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祁永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张旭琳人民陪审员  应兴宝人民陪审员  蔡正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