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全贵兴与李祥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贵兴,李祥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4400号原告:全贵兴,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李祥余,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贵兴诉被告李祥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查清事实,原告全贵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贵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贵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贵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贵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