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苏水拱、陈冬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水拱,陈冬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水拱,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冬溪,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水拱与陈冬溪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水拱要求被执行人陈冬溪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