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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356号之一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工业区大塘园开元路11号(佳利达纺织染有限公司第三车间),组织机构代码:68244536-4。法定代表人:何永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8.8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38.83元已退付至诉讼费收款账户,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E×××××和粤E×××××的车辆各一辆,但因以上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