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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负责人:李亚违,行长。被执行人:张群,女,1957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424民督1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张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9998.54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4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额费合计10757.42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超额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申请费273元,由张群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群在华宁宁州街道办事处有房产(张群与乔华昌共有),本院依据另一执行案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群所有(共有)的房产证号为11××29、11××30、11××31、11××32的房屋。因上述房屋已作为棚户区工程予以改造,补偿款尚未兑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群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