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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甘海现与盘州市平安儿童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海现,盘州市平安儿童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6234号原告:甘海现,女,1986年6月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盘州市平安儿童医院,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黔锦大厦B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699170284。代表人:蒋先会,盘州市平安儿童医院投资人。原告甘海现与被告盘州市平安儿童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甘海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海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甘海现承担。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