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魏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女,汉族,1946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号对湖新村3-403,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福,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2,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某,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忠,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1因与上诉人徐某2、魏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被继承房产现状的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1和上诉人徐某2、魏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甘 飞审判员 孙 雯审判员 郑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占 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