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淑花、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花,律海燕,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55号申请人王淑花,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律海燕,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宋立强,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王淑花、律海燕与被申请人宋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宋立强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并查封担保人王大公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展晓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王雪聪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5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4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宋立强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大公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展晓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律海燕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王雪聪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