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乔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3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乔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0年2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某在横山区波罗镇邵小滩村大西沟组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乔某在横山区波罗镇邵小滩村大西沟组土地补偿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亚华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