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鸿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鸿腾工贸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鸿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邢鸿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海洲,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鸿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3317.03元,执行费101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洲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