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美荣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荣,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时代丽都12号楼5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刘伟,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本市桃山区七煤宾馆住宅楼2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刘福国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