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时付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时付,刘林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628民督26号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水塘河大桥旁。法定代表人:吴光前,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维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系该信用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时付,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林芬,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被申请人李时付之妻。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李时付、刘林芬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申请人所属的普觉信用社提出借款50000.00元的书面申请。2015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坏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0.00元,月利率7.9600‰,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同时约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及《借款借据》作为补充合同,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坏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9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李时付、刘林芬发放了借款5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李时付、刘林芬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时付、刘林芬给付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时付、刘林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申请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时付、刘林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