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等与孙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5958号原告:孙某甲,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孙某乙,男,194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恒,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丙,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某丁,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戊,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孙某甲、孙某乙与被告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甲、孙某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孙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