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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与杨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71号原告:X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杨凤玉,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杨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凤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赵益敏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