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与杨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71号原告:X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杨凤玉,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杨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凤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赵益敏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