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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炎根与容伟超、李咏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炎根,容伟超,李咏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钟炎根,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容伟超,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咏庄,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钟炎根申请执行容伟超、李咏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2904号、(2017)粤0703民初4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为2109956.13元,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达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