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雁辉、黄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雁辉,黄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380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昌、古志强,该社职员。被告:黄雁辉,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黄寿春,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雁辉、黄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雁辉、黄寿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9.65元(已减半),由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