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诺与邓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诺,邓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4138号原告:许诺男,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邓秀平,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许诺男与被告邓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诺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诺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邓秀平返还许诺男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6日,邓秀平因资金紧张向许诺男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1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只归还4万元,余下的6万元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清都被拒绝,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邓秀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邓秀平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邓秀平向许诺男出具借条2份,一份载明兹本人于2015年6月6日向许诺男借20000元。一份载明兹本人于2015年6月6日向许诺男借80000元。借款人签名为邓秀平(蓉)。许诺男因本案支出保全费800元。本院认为,邓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许诺男主张其向邓秀平出借10万元,并提交邓秀平出具的两张借条为证,故本院确认许诺男与邓秀平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许诺男陈述邓秀平已归还借款4万元,尚余本金6万元未还清。因此,许诺男要求邓秀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虽然许诺男主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3%,但是借条中并未载明,同时许诺男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的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许诺男主张双方约定月利率3%,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邓秀平应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许诺男要求邓秀平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邓秀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诺男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许诺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邓秀平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保全费800元,应由邓秀平负担,许诺男已经预付,故邓秀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许诺男支付保全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