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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125居继飞与张学松、高邮市华泰物资交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继飞,张学松,高邮市华泰物资交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125号原告:居继飞,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松,男,19858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高邮市华泰物资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沿河桥西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居继飞与被告张学松、高邮市华泰物资交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居继飞于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继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居继飞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