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桂林、刘献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林,刘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807号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被执行人刘献平,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张桂林、刘献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桂林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献平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刑二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