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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召军、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军,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王召军,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波,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召军与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6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6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