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与任喜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任喜臣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968号原告: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9766087-2。住所地:商水县张庄乡徐庄村九组。法定代表人:任韶山,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喜臣,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与被告任喜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水县华泰现代高效农牧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曾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锦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