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电车公司与吴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电车公司,吴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693号原告:广州市电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64号。法定代表人:冯伟强,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何永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郑秋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建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伍蓉玲,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电车公司与被告吴建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黄耀升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珺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