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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电车公司与吴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电车公司,吴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693号原告:广州市电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64号。法定代表人:冯伟强,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何永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郑秋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建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伍蓉玲,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电车公司与被告吴建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黄耀升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珺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