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红与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红,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0141号原告:高文红,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周玉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文红与被告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2017年10月24日,原告高文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文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