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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高莹与王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王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00号原告:高莹,女,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吉化仪表厂退休职员,实际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高莹与王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莹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莹撤诉。案件受理费3155.00元,由原告高莹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