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高莹与王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王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00号原告:高莹,女,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吉化仪表厂退休职员,实际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高莹与王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莹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莹撤诉。案件受理费3155.00元,由原告高莹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