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树明、胡振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明,胡振禄,胡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69号申请人胡树明,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胡振禄,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胡振生,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胡树明与被申请人胡振禄、胡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振禄、胡振生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振禄、胡振生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树明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险利益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胡树明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