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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栓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栓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40号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7241-5。法定代表人:张宏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栓芹,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栓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栓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