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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秀英与滕生强故意杀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英,滕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08号申请执行人:姚秀英被执行人:滕生强申请执行人姚秀英与被执行人滕生强故意杀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6)鲁14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滕生强赔偿原告姚秀英经济损失103867.77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滕生强在狱中服刑,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7执恢5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