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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艳今滥用职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647号被执行人:陈艳今,曾用名陈明,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赵新庄。本院在执行陈艳今滥用职权罪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皖1202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