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绿城新天地25号。法定代表人:孙满清。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浙05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在审理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尝试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15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