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5902、159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5902、159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下同)7000元、柜台保证金5000元、任务保证金3000元、工衣款1000元、现金余额12764元、退货货款26338元;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07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3日为646元);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207元;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4、本案执行费7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共计577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案外将本案执行款共计56955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确认收款情况,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7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