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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玉真与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真,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杜平,侯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57号原告:吴玉真,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被告: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路主街2010号寒亭高新技术产业园12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杜平,经理。被告:杜平,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侯曼,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永安西路68号海南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真与被告山东利亨宝石有限公司、杜平、侯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玉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