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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执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辉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周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晶辉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周成,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辉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民德路南侧皓月花园10栋4单元515(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黄晶,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1层102、202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被执行人谭周成,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陈辉,女,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辉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周成、陈辉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周成、陈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沙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周成、陈辉目前其名下财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在先并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