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2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宋贵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宋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2242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被告:宋贵生。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诉被告宋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贵生所有的存放于其院内的玉米20000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藏匿,如若变卖,须将价款提存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飞 关注公众号“”